宗 旨
♦ 促进中美地区的知识産权发展、保护、融资和交易服务;
♦ 搭建商界及公众与中美政府沟通知识産权事务的桥梁,积极反映行业有关知识産权诉求。
组 织
美中知识産权协会由美中商业协会执行委员会及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主理。
查询:会员部: +852-35431079 / marketing@hkipx.com
注册部: 852-23801889 / registration@hkipx.com
服 务
♦ 协助知识産权注册申请
♦ 代办全球各国商标申请、版权、软件登记、新产品外观设计注册、专利申请
♦ 提供知识産权评估服务( [阅读更多)
♦ 调查侵权、协助打假
♦ 拥有国际网络,与行业组织、协会,执法机构努力打击各类侵权活动( [阅读更多)
♦ 促进知识産权交易
♦ 为企业以知识産权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 知识产权证劵化资产组合服务,包括知识产权挂牌上市、知识产权资产证劵化等申请( [阅读更多)
♦ 专利许可授权服务
♦ 帮助企业求购专利使用权,个人或公司发售专利许可证( [阅读更多)
♦ 知识産权保护研讨会
♦ 邀请知识産权专家举办研讨会、论坛,建立自我教育、保护和发展的知识産权机制( 研讨会)
♦ 知识産权咨询服务
♦ 通过经验丰富的知识産权人士获得相关的知识産权知识和咨询
♦ 享有美中商业协会信息
♦ 为知识産权感兴趣的人士提供联系和交流,鼓励相关行业长远合作与发展
♦ 提供最新中美及全球地区的知识産权讯息及数据分析
♦ 与会员向各地政府、 国内外机构反映会员意见,交流及提供各地不同的知识産权讯息
会籍申请
无论您是个人或企业公司,都欢迎加入美中知识産权协会!会员类型
美中知识産权协会会员共分有三类:企业会员
所有企业公司均欢迎加入本会成为企业会员, 贵司及属下员工可享本会所有服务及优惠。个人会员
所有个人(包括发明家, 独立创作人等) 均欢迎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以个人名义享本会所有服务及优惠。
普通会员
一经登记便可成为普通会员,可享本会最新活动信息,费用全免。
会员类型* | 年度会费 |
企业会员 | 港币HKD: $3000 |
个人会员 | 港币HKD: $1000 |
普通会员 | 免费 |
*所有会员均须通过本协会审核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会员部: 852-35431079 / marketing@hkipx.com
注册部: 852-23801889 / registration@hkipx.com
美中知识产权协会 会章
会章(于01/01/2013 执行委员会通过)会章须知:
美中知识产权协会 会章(以下简称「本会章」)的订立、解释及执行,均以不违反香港法例为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定为「美中知识产权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而英文名称定为「The US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简称 USCIPA)。第二条:
本会依照「香港法例第151 章第5A(1)条」之社团条例注册,并获「社团 注册証明书」。
第三条:
本会登记地址为「香港九龙观塘伟业街223-231号宏利金融中心B座7楼703室」。
第四条:
本会成立的宗旨:
4.1 促进中美地区的知识产权发展、保护及融资和交易服务。
4.2 搭建商界及公众与中美政府沟通知识产权事务的桥梁,积极反映行业有关知识产权诉求。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任何人士凡赞同本会宗旨、愿意遵守本会章、符合有关类别资格,均可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以下三类:
6.1 企业会员:欢迎所有企业公司加入本会成为企业会员,公司及属下员工可享本会所有服务及优惠
6.2 个人会员:欢迎所有个人(包括发明家, 独立创作人等)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以个人名义享本会所有服务及优惠
6.3 普通会员: 一经登记便可成为普通会员, 可享本会最新活动信息, 费用全免。
6.4 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及普通会员均无投票权。
第七条:
所有入会申请,必须填妥指定的表格及申报指定的资料。本会保留接纳或拒绝任何人士或企业入会申请的最终决定权。
第八条:
经本会接纳的所有入会申请者,必须缴清该类别会员所规定的会费或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行使会员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9.1 赞同本会宗旨。
9.2 按时缴交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享用本会服务。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一条:
11.1 本会以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11.2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为执行及决策机构。执委会委员人数不超过5人,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可由副主席兼任)。
11.3 理事长:由执委会提名及委任。
第十二条:
12.1 执委会委员(本会所有执委会委员皆不受薪),可接受任何与职务有关的津贴。
12.2 执委会委员,受本会有关纪律守则所规限。
12.3 本会所有受薪职员,不可担任本会执委会委员。
第四章:职权
第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及职责如下:
13.1 拥有本会最高权力,包括确认、否决、修改执委会的任何决议的任何建议;
13.2 任免及督导本会职员;
13.3 通过会务报告及财务报告;
13.4 通过执委会提交的动议或议案;
13.5 通过永久名誉委员或本会核数师名单;
13.6 通过、修订、解释本会章;
13.7 制定每年会务政策及财务预算
13.8 执行本会章及会员大会的决议;
13.9 成立及授权工作小组或委员会,执行执委会的部份职权;
第五章:会议
第十四条:
14.1 执委会会议,例行会议应每个月举行一次,由主席召开及主持,每次开会前最少一星期,由理事长书面通知各执委会委员有关会议日期及议程,会议法定人数为三人,包括主席。
14.2 特别会议应为处理紧急事务而召开,由主席或最少二名执委会委员联署召开,由主席主持,每次开会前最少两个工作天,由主席或联署执委会委员书面通知各执委会委员有关会议日期及议程,会议法定人数为三人,包括理事长联署执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
除修改本会章和解散本会事宜之外,本会各类会议的各项议案,均须出席会议超过二分一有投票权者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选举及任期
第十六条:
16.1 执委会选举,必须于选举日期前最少两个月,由执委会成立「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选委会」),并授权选委会处理一切有关选举的工作,包括订定不违反本会章的选举规定,及安排当选执委会举行宣誓就任。
16.2 选委会于执委会选举及宣誓前,必须由选委会成员一致通过,或经执委会联合通过,方可解散及重新成立新的选委会。
16.3 选委会于执委会选举及宣誓后,职责完成自动解散。
第十七条:
17.1 任何参选者,必须亲自签署参选表格,并将表格按选举规定交回本
会。
17.2 如有任何参选者违反选举规定,经选委会成员一致通过,可被取消
参选资格。
第十八条:
18.1.选举得票最多者当选为执委会委员,票数相同者按选举规定处理,直至填满执委会名额为止。
18.2.主席一职,由当选执委会委员在一个月内自行协商产生。
18.3.副主席一职,亦由当选执委会委员在一个月内自行协商产生。
第十九条:
当选执委会委员必须在当选后一个月内:
19.1.举行宣誓仪式
19.2.举行第一次执委会会议及自行协商产生其余执委会职位
第二十条:
执委会每四年选举一次,各执委会委员的职位均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出缺填补
20.1 如有执委会委员于当选或宣誓后一个月内离职或离世,必须根据选举日
点票结果顺序补选。如无人愿意上任则由余下的执委会委员委任。
20.2 如有执委会委员于宣誓后一月后离职或离世,由余下的执委会委员委任。
20.3 如主席离职或离世,由副主席自动代其职位,副会长一职及其他职位调动由执委会委员互选产生。
第七章:惩则
第二十二条:
22.1 凡会员〈包括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及普通会员〉有下列其中一项行为,经执委会通过,可以书面警告或谴责,或暂停其行使部份或全部会员权利最多2年:
22.1.a 违反本会章或本会纪律守则;
22.1.b 未经本会许可,利用本会名义对外进行任何公开言论或活动,并导致本会名誉受损;
22.1.c 触犯香港法例并经判罪而正在服刑。
22.2 凡会员于暂停其行使部份或全部会员权利期间,再有上列a-c其中一项行为,经执委会通过,可开除该会员会籍。
第八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
除会员缴交的费用或政府有关的津贴之外,本会可以接受外界或会员的捐赠,而所有捐赠金钱银码或物品名单,必须按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会任何财政资源,只限支付本会正常经费及办理本会章内所载各项事务,不得移作其他用途。所有相关支出每月由执委会核实。
第二十五条:
25.1.本会任何开支支票,必须二人联署方为有效。
第九章 修章
第二十六条:
26.1.本会章如有未尽善处,可由执委会通过订定附件,附件订定后必须以书面通知全体会员后方可实行,附件包括:
26.1.a 本会纪律守则
26.1.b 本会申诉指引
26.1.c 本会选举规定(授权由「选委会」订定)
26.2 本会章如需增补、删减或修改,必须经执委会审议。通过后并必须提交有权监管本会社团注册之香港政府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章 解散
第二十七条:
27.1.本会如需自行解散,必须执委会总数超过三分之二委员通过。
27.2.本会如于解散后有任何债项,所有资产须用于清偿债项,如于解散后无任何债项或清偿债项后有盈余,资产不得分派予任何人士,须全数捐赠予香港公益金或香港政府认可的慈善机构。
美中知识产权协会